“闺蜜”本该是相互扶持、相互信任的“自己人”。但却有人因欠下大额债务无力偿还,打起了诈骗闺蜜的主意。日前,门头沟区检察院起诉的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获法院有罪判决,被告人黎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案情经过
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闺蜜情谊长达十年。黎某某因透支消费,在借呗等平台贷款到期无法归还,2020年7月,黎某某以归还刘某某欠款为名获取刘某某宁波银行信用卡信息,后以手机欠费充值为名使用刘某某手机,在未经刘某某允许的情况下,将之前获取的信用卡信息绑定到刘某某的支付宝和微信,并套现10万余元,其中转至本人支付宝账户5万余元,被害人发现后报警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
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;
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
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
(四)恶意透支的。
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
检察官说法
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,数额较大的行为,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“冒用他人信用卡”,包括(一)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;(二)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;(三)窃取、收买、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并通过互联网、通讯终端等使用的;(四)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。本案中,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巨大,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检察官提示
一时贪念犯下错误,可能会违反法律,影响个人前程,令家人担心、伤害朋友。检察官提醒大家,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,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入为出、适度消费。如遇信用卡被盗刷等情况,应立刻致电信用卡客服让其冻结或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警,守好自己的“财产安全”。
转自:门头沟检察
来源: 石家庄普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