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用卡逾期竟然会被判刑!我一直将信用卡逾期视为民事违约行为,今天在裁判文书网竟然看到了很多这类案例,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对行为人判处几年不等的刑期,并处罚金。
我把刑法中的该条规定搬运上来,大家可以阅读体会一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;
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
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
(四)恶意透支的。
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
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分析该条文时,“非法占有”四个字首先引起了我的注意,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形态,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,在实践当中,行为人因经营不善、资金周转困难、重大灾害、意外事件等原因,导致不能及时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的情形并不罕见。针对实践中的难题,两高2018年11月28日颁布了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具体解释了非法占有和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和情形。
一、将《解释》原第六条修改为: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‘恶意透支’。“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、还款能力和意愿、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、透支资金的用途、透支后的表现、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。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。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’,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:“(一)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,无法归还的;“(二)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,无法归还的;“(三)透支后通过逃匿、改变尊龙ag旗舰厅的联系方式等手段,逃避银行催收的;“(四)抽逃、转移资金,隐匿财产,逃避还款的;“(五)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;“(六)其他非法占有资金,拒不归还的情形。”
二、增加一条,作为《解释》第七条:“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‘有效催收’:“(一)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;“(二)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,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;“(三)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;“(四)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。“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,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、信息送达记录、信函送达回执、电子邮件送达记录、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。“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,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。”
三、增加一条,作为《解释》第八条:“恶意透支,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‘数额较大’;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‘数额巨大’;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‘数额特别巨大’。”
四、增加一条,作为《解释》第九条:“恶意透支的数额,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,不包括利息、复利、滞纳金、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。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,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。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、提起公诉时,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、分类账单(透支账单、还款账单)等证据材料,结合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、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,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;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,应当依据司法会计、审计报告,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,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,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。“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,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。”
该解释尽最大努力避开合法的信用卡透支行为、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透支行为。这告诫我们要量入为出、理性消费,现在很多单位招聘时开始要应聘人员提供个人征信报告,现阶段个人征信花了真的会对人产生很大的影响。同时该解释也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,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行为不受到刑法的规制。也有很多“聪明人”发现了这个规则,并自以为抓住了法律的漏洞进行利用,在各大银行透支的信用卡数额均不超过5万元,但这样是没用的,各大银行的数额是累计的,各银行报案,最终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,扰乱的是社会金融秩序,